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24民初1048号
原告:***,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广东邦南(瑞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从耀,住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329202820W。
被告:云南盈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宏云,住所: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3MA6KR2P08T。
被告: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人:管能清,机构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124015270302G。
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盈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陇川县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81元,减半收取1040.5元,原告***承担。
审判长 许兴黎
审判员 赵丽红
审判员 胡致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桥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