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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字第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华建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山,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平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