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保民二终字第5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华建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平山,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保定市卓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平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7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