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0626执322号
申请人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卓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盛兴西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卓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兴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133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卓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中卓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中卓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辉瑾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宗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