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

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7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壁镇北务村安楚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一案中,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2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113000元及孳息并支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9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阳天工彩板钢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帐户上有零星存款95元,本院已扣划此款缴纳申请执行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无房屋。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武军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