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创诚建设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创诚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2民初1066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福建邹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创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3468KP2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创诚建设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创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怡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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