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界首广播电视台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82财保9号
申请人: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143182884U。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界首广播电视台,住所地:界首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82003167973N。
法定代表人:**,电视台台长。
申请人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62754.24元依法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物。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单号:PZPP201834010640000003,保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62754.2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且依法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界首广播电视台的银行存款共计262754.2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34元,由申请人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