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

金某与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3民初95号
原告:金某,女,200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法定代理人:***,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系原告金某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公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露,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男,192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第三人:**和,女,193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金某诉被告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金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某撤回对被告杭州杭淳广播电视设备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1805元,减半收取902.5元,由原告金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万璐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