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202执1232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7656844H。
法定代表人蒋才荣。
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6层A区,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
法定代表人林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5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大光·龙泉湖御园预售证号为2013-0015-102(D01栋)房产,现因该房产属轮候查封,尚未能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张 旭
审 判 员  蒋从成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向培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