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02执恢178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武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7656844H。
法定代表人:蒋才荣。
被执行人: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河西经开区(河西大道旁)市政协大楼第****,组织机构代码:69183005-3。
法定代表人:林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怀化大光(香港)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1202民初8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日以双方自行达成执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1202执恢1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银 燕
审 判 员  周 武
审 判 员  马宏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