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与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1103民初395号
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怀化金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自愿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22元,减半收取17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金慧路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素明
法官助理 张媛月 书 记 员 陈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