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402民初5885号
原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2584XM。
法定代表人:刘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远,枣庄市中鑫永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A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0173935X。
法定代表人:邢西会,经理。
原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兆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413,039.1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4、5、6、11、12号楼由被告施工,工期自2013年11月22日开始至2015年1月6日竣工,共计410天,合同价为64,860,000元,同时还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推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实际工期超出计划工期的20%,则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被告组织施工至今未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原告为此支付给业主高额的违约金,同时还造成其他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1、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一份;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3、主体结构验收记录两份;4、工作联系单一份、《关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和未达到优良标准违约金和赔款的决定》一份;5、《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隐患)通知书》一份;6、中安陈庄花苑4、5、6、11、12号楼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统计表一份并附有支付违约金的合同、收条、转款凭证等共计171份;7、中安陈庄花苑4、5、6、11、12号楼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统计表一份及工资表一宗。被告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企业信息公示报告一份,如实反映被告的企业变更信息,本院予以采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被告所签订,且加盖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分别加盖了相关部门印章,工作联系单和《关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和未达到优良标准违约金和赔款的决定》分别加盖了原、被告的印章,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中安陈庄花苑4、5、6、11、12号楼逾期交房违约金赔偿统计表一份并附有支付违约金的合同、收条、转款凭证等共计171份,以及中安陈庄花苑4、5、6、11、12号楼项目管理人员工资统计表一份及工资表一宗,该赔偿款的领取均有业主的签字,工资领取亦有工作人员的签字,因此本院对真实性亦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1月24日,原告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将其开发的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4#楼、5#楼、6#楼、11、12#楼)发包给被告施工。该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为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4#楼、5#楼、6#楼、11#楼、12#楼,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1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符合优良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一万元,实际工期若超出计划工期的20%,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等等。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对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的4#楼、5#楼、6#楼、11#楼、12#楼进行了施工。
2015年3月27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一份工作联系,内容为:你公司承建的陈庄花苑4#、5#、6#、11#、12#楼工程,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与你公司上报的总施工进度计划严重不符,我方已多次催促项目部加快施工进度,可是迟迟未见改观,现场施工人员严重不足,项目部及劳务班组管理存在漏洞,施工组织十分混乱。按照2013年11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条款21.12款约定:“由于承包方原因施工进度滞后于工程的进度计划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采取一切积极措施赶工,若滞后计划达30天时,除承包方采取有效赶工措施符合工程进度计划外,发包方有权暂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且发包方另行组织施工。由此引发的工程量以发包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为依据,费用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现在整个工程总体施工进度已经影响到后期整个项目的施工计划,也影响到我公司整体楼盘的销售计划,我方已将现场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集团领导很不满意,要求你公司采取一切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如果你公司仍然不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我方将按合同约定对你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同时由于你公司施工进度延误造成的后期其他工序的延误及业主交房日期的延后,我公司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责的权利,望你公司接到此工作联系单后采取积极措施,抓紧组织人力、物力,加强项目部及劳务班组管理力度,将前期滞后的工期加班加点抢过来,否则一切病果由你公司承担。2015年3月28日,被告收到该工作联系单。
2016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作出《关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和未达到优良标准违约金和赔款的决定》,内容为:按照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与山东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工程开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月6日,合同总工期410天,主体工期应为280天,装饰装修时间应为130天。在主体施工过程中,你单位使用的淄博喻松建巯劳务有限公司施工队伍杂乱、技术差、人员少,每天工作时间比周边队伍少工作两个小时以上,把该工程的所有工期都用完了,主体还未完成。在我方三令五申的督促下,你方才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11#、12#楼的主体验收,结果经质检站验收还不合格,质量问题较多,而后进行整改再次报验,于2015年9月26日质检站来复验,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准许整改后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按照工期约定,你单位使用的淄博喻松劳务公司主体工期至2015年9月26日工期延误391天。合同中“补充条款21.10条”约定:本工程承包人承诺工程质量达到优良,为此发包人在决算时将予以10元/平方米的奖励,若达不到工程质量优良,决算时将予以10元/平方米的赔款。合同“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推延一天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实际工期若超出计划工期的20%,则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经过计算,你单位主体施工进度工期延误391天,按照会司约定,违约金数额为:3,910,000元(叁佰玖拾壹万元整);主体验收未达到优良标准,按合同约定每平方米赔款10元,合同约定承包建筑面积为48000平方米,应该赔款480,000元(肆拾捌万元整)。故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标准不达到优良标准总共违约金和赔款4,390,000元(肆佰叁拾玖万元整),此款在总工程决算书中扣减。希望你公司要整顿施工队伍,从严管理,昼夜加班,快速推进装饰工作,争取早日竣工。2016年1月17日,被告收到该决定。
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4#、5#楼、6#楼的主体结构于2015年8月10日竣工验收,11#楼、12#的主体结构于2015年9月26日竣工验收。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使用上述4#楼、5#楼、6#楼,于2017年11月8日使用上述11#楼,于2018年3月19日使用上述12#楼。
原告因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逾期交房支付业主违约金的数额如下:4#楼(现3#楼)违约金209,894元,5#楼(现2#楼)违约金950,948元,6#楼(现1#楼)违约金799,805元,11#楼(现8#楼)违约金48,018元,12#楼(现12#楼)违约金54,547元,共计2,063,212元。
原告因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工期延误支付的项目管理人员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共计1,349,827.10元。
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由山东玉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案工程系枣庄市市中区陈庄棚户区二期改造工程4#楼、5#楼、6#楼、11#楼、12#楼。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被告均具有相应资质,该合同应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被告是否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合同工期的约定为“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11月22日,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月6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1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原告给被告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和《关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和未达到优良标准违约金和赔款的决定》的内容中已明确被告存在工期延误情况,被告收到上述工作联系单和《关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和未达到优良标准违约金和赔款的决定》后均未提出异议,且在审理中未提交就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工期延误具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的情形或者事由,因此本院认定被告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
关于违约金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据此,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涉案工程未验收合格,但其已就涉案工程进行了使用,完成了转移占有涉案工程,故涉案工程的竣工日期应认定为原告使用涉案工程的日期。本案中,因被告的原因,其未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全履行施工义务,且无正当理由顺延工期,致使涉案工程逾期竣工,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主张违约金以逾期交房而支付业主违约金共计2,063,212元和工期延误而支付项目管理人员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的工资共计1,349,827.10元进行计算。首先,被告工期延误,必然导致原告逾期交房给业主,因逾期交房而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应系必然产生的损失,故原告主张逾期交房而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一方面计算标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计算时间至涉案工程使用日期即竣工日期,亦合情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其次,工期延误而支付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分售楼大厅人员工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和工地人员工资。售楼大厅人员工资非工期延误必然产生费用,应属扩大损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工期延误必然导致原告外聘的派驻在工地的人员和外聘的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工作,必然产生相应费用,因此该部分费用应计入原告的损失范围内;被告工期延误导致原告的本单位员工派驻在工地的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继续工作,因该部分员工是原告本单位员工,而非外聘人员,不论工作岗位何处,原告均发放工资,因此该部分工资不应计入因被告工期延误而至原告的损失范围之内;陈庄棚户区幼儿园评审费非因被告工期延误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本院不予支持。上述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计算时间系自2015年2月至2016年12月,在涉案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前约定竣工日期后,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依据原告提交的工资表,经核算因被告工期延误而支付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的损失应为921,273.5元。综上,本院确认逾期交房而支付业主违约金和工期延误而支付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共计2,984,485.5元(2,063,212+921,273.5),据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共计2,984,485.5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2,984,485.5元;
二、驳回原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105元,减半收取计17,052.5元,由原告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41.5元,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梅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