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02民初375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西会,经理。
地址:枣庄市市中区龙头路89号龙安商厦1-2层西数第5户。
被告:**,男,成年,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马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