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128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伟、陈自广,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A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龙,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4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载明二审中**曾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二审法院未予准许。2.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违约,即使存在违约,申请人也不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3.一审法院未追加必要共同诉讼参加人参加诉讼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原判决判令**承担由于延误工期的原因造成被申请人实际损失塔吊费用572000元和违约金2984485.5元,共计3556485.5元是否正确。2013年11月26日,被申请人将陈庄花苑4#、5#、6#、11#、12#楼及车库转包给**施工。已经生效的一审法院(2019)鲁0402民初58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发包人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和《关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和未达到优良标准违约金和赔款的决定》的内容,足以认定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工期延误,必然导致枣庄中安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给业主,因逾期交房而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等应系必然产生的损失,故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根据以上事实,案涉违约金的产生系基于陈庄花苑4#、5#、6#、11#、12#楼“主体”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而根据双方约定,主体劳务大包给了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二审法院(2019)鲁04民终4006号民事判决,钟子成等承包、分包的工程系陈庄花苑11#楼东车库16-22轴交AA-U轴工程的主体土建、地下车库、消防池等劳务、陈庄花苑11#楼北车库地下车库劳务,并非“主体”工程。原判决将因“主体”工程工期延误造成的违约损失判令承包人**承担,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调取的(2019)鲁04民终4006号案件卷宗等证据材料,非审理本案必需的证据,原审法院未予调取,亦无不当。张崇柱等非必须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原审未予追加,仍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 磊
审判员 柴家祥
审判员 崔志芹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凤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