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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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2民初6011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姣、展超,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东路A56号。
法定代表人:孙成龙,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赵言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郭泓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