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荷泽金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5893号 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华山路富翔庄园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017393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荷泽金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菜园刘社区梨园小区8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718306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微湖监狱,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3********。 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荷泽金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