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民初5893号
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文化路街道华山路富翔庄园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60173935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荷泽金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菜园刘社区梨园小区8排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7183064R。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山东微湖监狱,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3********。
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荷泽金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冠世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