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终58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经济开发区金海路北(经营地址:寿光市羊口镇南海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驻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兢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寿光市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双王城生态经济园区南海路北、辛沙路东2000米。 法定代表人:锡洪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领航公司)、*******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寿光市润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润泽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被上诉人润泽公司持有加盖领航公司印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主张其系***公司承包涉案土地的所涉承包费的债权人,上诉人领航公司否认上述印章系其刻制并使用,因润泽公司系领航公司与案外人寿光市港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且该债权转让发生在领航公司上述兼并重组过程中,因此,一审法院应对上述印章刻制过程中领航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及被委托人**的身份予以核查,以此查明债权转让是否为领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审认定自2017年3月6日起***公司将租金***公司支付,该与***公司根据一审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领航公司缴纳了至2020年11月份的土地承包费相矛盾,故一审法院应对本案事实予以进一步查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领航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能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