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执273号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陈骏柏,男,198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陈璐,女,1988年2月29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王田福。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兴生。
被执行人: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俊。
本院受理的***、***、陈骏柏、陈璐、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陈骏柏、陈璐、泰州东升薄板科技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盛源化纤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终504号民事判决书]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金录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李 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