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20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师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吴冬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陈来喜,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726639639G,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3914153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关于***与***、***、吴冬生、陈来喜、***、王小平、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冬生、陈来喜、***、王小平、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冬生、陈来喜、***、王小平、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72618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