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2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师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吴冬生,男,196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陈来喜,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王小平,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726639639G,住所地泰州市农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3914153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关于***与***、***、吴冬生、陈来喜、***、王小平、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苏129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冬生、陈来喜、***、王小平、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并申报债权为由,撤销泰州市锋德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商谈和解方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91执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剑峰
审 判 员 沈 凯
审 判 员 杨鑫森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士清
书 记 员 李德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