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日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551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卫华,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梅兰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普生,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日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4153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爱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万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