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992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和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992号之二
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和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21291MA1Y9DGA8J,住所地泰州市鑫泰花园沿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华婵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鹏飞,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洲,江苏恒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李秀琴,女,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3914153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金东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监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芳芳,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和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李秀琴、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和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20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和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和泰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申请撤回对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伯民
人民陪审员  李华萍
人民陪审员  娄正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夏誉峰
书 记 员  倪梦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