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291民初331号之一
原告:殷荣喜,男,1966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国峰,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743914153X,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京泰路街道金东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
被告:江苏日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CRA60G,住所地泰州市开发区梅兰西路南侧、泰翔路西侧标准厂房A区9-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殷荣喜与被告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日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殷荣喜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06元,减半收取4153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