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2执223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兆斌,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
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来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作出(2018)苏12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经济补偿金28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风险提示告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本院就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19年4月9日、11月25日,本院两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其他金融产品、工商登记情况及股权持有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2、2019年4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地税、车辆及网络购物地址等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上述财产可供执行。
3、2019年4月11日,本院向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泰州市东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泰州市海××区××路街道××东路××房屋××套,上述房屋均设定有抵押,且被多家法院多案查封,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对上述房屋采取轮候查封措施,查封期限三年。
4、2019年11月2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已经于2019年11月25日以书面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封回执、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公积金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的房屋待本院另案处置,申请执行人届时可参与分配。今后,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上述财产,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递交造成的相关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02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