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621民初1800号
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太平村快速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隆正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驰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晋江市磁灶洋尾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