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