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82民初1446号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委托代理人***、周东阳,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