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5财保52号
申请人: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洋尾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8935617X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楼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6451R。
法定代表人:**行,执行董事。
申请人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78506.98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978506.98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