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04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113号。
代表人李相林,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东段北侧(农信西临)。
法定代表人梁吉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金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福寿东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4931号财富国际商务大厦2512室。
法定代表人李芳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马江,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系山东金马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李芳芳,女,汉族,1979年1月1日生,系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梁吉人,男,1948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张艺华,女,1954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丁金成,男,1950年8月2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与被执行人潍坊无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马经贸有限公司、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马江、李芳芳、梁吉人、张艺华、丁金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调查被执行人马江的房产登记信息。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坊子支行支付欠款本金999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本院于2018年1月8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29日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信息,2018年1月10日查询被执行人马江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马江房产轮候查封顺序在后,不宜处置。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9999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468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坊商初字第5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锋远
审判员  周振华
审判员  范其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