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ngsi、潍坊胜利石材制作有限公司ngsi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705民初2347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义东,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胜利石材制作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潍坊创富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齐全胜。
被申请人:宋春莲。
被申请人:齐全利。
被申请人:王丽丽。
被申请人:郭俊强。
被申请人:林培玉。
被申请人:王春兰。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胜利石材制作有限公司、潍坊创富商贸有限公司、齐全胜、宋春莲、齐全利、王丽丽、郭俊强、林培玉、王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森通装饰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胜利石材制作有限公司、潍坊创富商贸有限公司、齐全胜、宋春莲、齐全利、王丽丽、郭俊强、林培玉、王春兰银行存款302853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信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2853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窦中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商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