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执1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713。
法定代表人:威克多·劳·罗切尔。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福盛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3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福盛高科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7]中国贸仲京裁宇第105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欠款人民币292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2119元、仲裁费人民币17714元,本院于2018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开立的74XXX62账户存款人民币298.9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至执行款专户。其中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执行款人民币248.96元,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交划付材料。
二、被执行人持有深圳XXX有限公司99%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
此外,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