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16024号
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9层1018室。
法定代表人:威克多·劳·罗切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瑞,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东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姜泽栋,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现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吕志强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靳艺红
二O二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尚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