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6737号
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7号9层1018室。
法定代表人:威克多·劳·罗切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嫚,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博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唐延南路十一号逸翠园i都会1号楼2单元1814。
法定代表人:程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博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陕西博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凌昆电磁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陕西博诺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武 祎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袁 卫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