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窦某与富平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行立字第00001号
起诉人窦某。
被告**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驻**县车站大街东段和谐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本院收到窦某的行政诉讼起诉材料,其请求为:一、依法裁定被告**县城乡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执行富建发(2009)05文:**县城乡建设局《事业单位人员绩效工资发放实施方案》中长达两年拒不执行和2011年元月执行后又在绩效工资、生活补助的发放中先此后彼、克扣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人为制造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违法。二、请求依法裁定给起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承担赔偿责任:1.2007年7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生活补助金每月300元计51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2008年1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生活补助金每月300元计75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3.2011年1月至12月期间生活补助金差额每月60元计720元;4.2012年1月至3月期间生活补助金差额每月540元计1620元。4月至6月期间生活补助金差额每月340元计1020元。7月至12月期间生活补助金差额每月140元计840元,以上合计3480元;5.2013年1月至9月期间生活补助金差额每月560元计5040元。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生活补助金差额每月300元计1800元及本案审结之日期间生活补助金每月1260元,N个月计N1260元;6.精神伤害依法裁定:赔礼道歉。三、请求依法裁定被告承担诉讼期间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它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第四十一条”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起诉人提交的材料,其要求被告落实待遇、补发生活补助金的诉请,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法不应当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窦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雷艳丽
审判员任五奎
代审判员*倩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