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4执保47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巨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李弘韬,总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市家生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吉林市巨合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50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在银行的存款506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