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02执异23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娄底市娄星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中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涟公路潇湘学院对面(华创照明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省娄底市中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谭周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