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民终1161号
上诉人上海涵壁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山西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4民初7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涵壁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6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冯金严
审判员 钱 晖
审判员 朱希懋
书记员 蒋思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