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04执189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61781043U,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栋,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聊城恒通热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4937983048,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法定代表人:王朝宽。
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聊城恒通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204民初6954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4日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至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本院委托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已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告之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告之其可申请“执行无忧”悬赏保险。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具体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亦未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民初6954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薛艳
审判员 孙剑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