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

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省娄底市中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1302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朱海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中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涟公路潇湘学院对面(华创照明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与**、湖南省娄底市中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民终1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此后,2018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8)湘1302执1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