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

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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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2民初3383号

原告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80号凯旋4-2504

被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海军。

住所地江苏省姜堰市娄庄工业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晨光波纹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坤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