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3736号
原告: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康健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拥军,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炳生,总经理。
原告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淄博华
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朱守村
书 记 员  崔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