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509号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康健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炳生,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执保509号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四维村。
法定代表人:康健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炳生,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华电防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史华超
代理书记员 赵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