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2民催6号
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西路(省张家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炳生。
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7月16日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10203272/20223682、票面金额12100元的银行本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铁城
审 判 员 黄 薇
审 判 员 严梅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路 宁
书 记 员 花菁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