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4号 原告:***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R03R61,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3683813F,住所地***市***人民西路(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明确撤回本案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