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4号
原告:***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R03R61,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910887812,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勤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03683813F,住所地***市***人民西路(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明确撤回本案起诉并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保全费5000元(***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海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