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2民初15856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南焦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住所地***市金港镇蟠港南路178号。
负责人:**。
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人民西路(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分公司、江苏元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原告江阴市政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