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和置业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013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北孝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926961A。
法定代表人:尹庆松,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3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莱芜市国用(2015)第0××6号的自有土地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1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10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