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执保144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3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北孝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926961A。
法定代表人:尹庆松,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0万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悦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116执保144号之二
申请保全人: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3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
被保全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新区北孝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926961A。
法定代表人:尹庆松,执行董事。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高新区龙潭大街以北、龙崮河以南、怡和缘以东的土地二宗,土地编号分别为莱芜市国用(2015)第0497号、莱芜市国用(2015)第0498号;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段伦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悦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鲁0116执保144号之二
济南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
我院对申请保全人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轮候查封被保全人名下位于高新区龙潭大街以北、龙崮河以南、怡和缘以东的土地二宗,土地编号分别为莱芜市国用(2015)第0497号、莱芜市国用(2015)第0498号;
二、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1月24日至2025年1月24日。
附:(2022)鲁0116执保14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