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514号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9285894X2(1/1)。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竹欣,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06118590XK。
法定代表人:王华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鸿江,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汉,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45225.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12845225.64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浙鲁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支行的存款(账户:8480********)12845225.6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贾友倩
书 记 员 张安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