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与珠海优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3039号
原告:***,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2×2×××××××。公民身份号码:440××××××××××××913。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亚平,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优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商业×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81R。
法定代表人:田某1。
被告: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94X2。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原告***与被告珠海优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应裕
审 判 员  郭 莎
人民陪审员  张春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赵文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