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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中心城城市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20099号 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丰潭路430号丰元国际大厦3幢130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百瑞(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光谷中心城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4层402室KJDSA2021090(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四平路1188号1603-16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国际商务中心3幢8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光谷中心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光谷中心城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联创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城房地产建设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光谷中心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进行审理。2023年12月8日,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合泓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