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423民初170号 原告: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某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 原告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法院工作人员主持调解,被告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动给付了商砼款。故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隆德县方圆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