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

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304执保365号
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下摄司街30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岳塘区下摄司街道下摄司302号大电机重钢厂房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岳塘区下摄司街道下摄司302号大电机重钢厂房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沈阳鼓风机集团核电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湘潭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芳